宁夏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关于宁夏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其实在全国层面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据此换算,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立案追究;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在宁夏,当满足上述金额标准时,就会达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归还等因素。 总之,了解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对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可以明确法律红线,避免因一时的错误行为而触犯法律;对于单位而言,也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