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病程记录是否能鉴定医疗过错?


在探讨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医疗过错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病程记录在医疗过错鉴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能够反映出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对于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关键的参考价值。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医院有义务妥善保管和记录病程等病历资料。 那么在没有病程记录的情况下,是否就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病程记录是重要的鉴定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其他的病历资料,如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也可以为鉴定提供信息。此外,患者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也可以作为鉴定的参考。 不过,无病程记录可能会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完整的诊疗过程记录,难以全面、准确地判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医院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医院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那么医院可能会承担不利的鉴定后果。 综上所述,无病程记录并不绝对导致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会增加鉴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患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院也应当严格遵守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