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能让大家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清楚知晓哪些情况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几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运用,具有高度政治性,通常由国家承担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比如,国家之间的宣战、媾和、建交、断交等行为,这些行为是国家整体意志的体现,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且可以反复适用。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它适用于整个城市范围内的相关主体,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解决。 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例如,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处分决定,这种决定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管理关系,工作人员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申诉等程序来解决,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决定驱逐出境的外国人不能就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行政行为通常也不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如,行政指导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遵循,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已经处理过的事项再次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了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选择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当遇到行政争议时,如果不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