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交税?


在我国,土地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交税,需要分不同的税种来看。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因土地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在增值税上是免征的。这是因为土地拆迁补偿本质上是对土地使用者失去土地权益的一种补偿,并非是一种经营性的销售行为,所以给予免税政策。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来说,如果企业用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合理的重置等支出,那么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部分;如果没有相关计划,就要将相应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土地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就类似于这种情况,所以个人取得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因拆迁这种非自愿情况获得补偿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