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责任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非机动车责任纠纷的案由是指在涉及非机动车的各类纠纷中,法律上对该纠纷所归纳的类别,这有助于法院准确地确定案件性质和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日常生活中,非机动车责任纠纷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主要是指两辆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责任纠纷。例如,两辆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一方受伤或者车辆损坏,双方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就属于这类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情况,但对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还有非机动车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果非机动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例如刹车失灵、轮胎爆胎等,导致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另外,非机动车保管合同纠纷也是一种案由。当车主将非机动车存放在保管场所,保管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车辆丢失或者损坏,车主和保管人之间就可能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