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什么?


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性质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它既可能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存在。 从合同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时,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就属于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的,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就构成违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密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即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某些主体也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表明,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都有法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一旦违反该法定义务,就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也会规定从业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例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这是基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保护客户权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