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法律对于有人藏在自己家里防卫是如何解释的?


在探讨老的法律对于有人藏在自己家里防卫的解释前,需要先明确这里所说的老法律主要是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前以及之后相关条文在不同阶段的适用情况。 首先要明白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有人藏在自己家里时,如果藏的人有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房主为保护自身和家庭安全进行防卫,就可能涉及正当防卫。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有人藏在自己家里,房主察觉到可能的危险而采取防卫行为,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必要限度通常理解为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大体相当。比如藏在家里的人只是小偷小摸,房主就不能用致命的手段进行防卫。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它不仅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防卫过当的责任,还增加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藏在自己家里的人有实施上述严重暴力犯罪的迹象,房主进行防卫导致其伤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在以前的法律体系下,有人藏在自己家里进行防卫时,关键在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同的情况法律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