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一年零二个月是在看守所服刑还是会被送走?
我家里人被法院判了一年零二个月,现在还在看守所。我们不太清楚接下来他是会一直在看守所服刑,还是会被送到其他地方去。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判刑时长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个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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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对罪犯作出一年零二个月的判决后,关于服刑地点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若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则要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简单来说,剩余刑期是判断服刑地点的关键。比如罪犯在判决前可能已经因为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了,这段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要是折抵后剩余的刑期在三个月以内,那么罪犯就不用转移服刑地点,继续在看守所服刑就行。但要是折抵后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那就得被送到监狱去服刑。 举例来讲,如果罪犯在判决前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十一个月,原本判一年零二个月(也就是十四个月),折抵后剩余刑期就是三个月,那他可以继续在看守所服刑。可要是判决前只羁押了两个月,折抵后剩余刑期为十二个月,超过了三个月,就会被送到监狱服刑。所以,判一年零二个月具体是在看守所还是被送到其他地方,要根据判决前的羁押时间来计算剩余刑期,再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服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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