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诽谤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具体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这关于办理诽谤等若干问题的二十条意见。我最近可能涉及一个诽谤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类情况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很想知道这二十条意见里都有啥内容,对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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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一个确切统一叫做“关于办理诽谤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的规范性文件,但与诽谤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从刑法层面来看,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 从民法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被他人诽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二十条意见,通常也是对相关法律适用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诽谤行为、如何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证据如何收集等方面进行具体说明,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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