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是怎样规定的?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针对合伙企业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在理解它之前,先简单说说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就是当企业的账目设置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企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企业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与核定征收相对的是查账征收,查账征收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按照实际的利润来计算缴纳税款。而合伙企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可能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合伙企业若存在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有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比如,对于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合伙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