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进一步规定。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总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生活安宁和社会秩序。 相关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具体判定标准的情形,达到这些标准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进入相应量刑区间。 情节特别严重:比情节严重程度更甚,有其特定判定标准,对应更重的量刑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