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免于刑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什么情况下能免于刑罚。最近接触到一些相关案例,感觉挺复杂的,不太清楚具体界限。我自己也担心万一不小心有类似行为却不清楚后果,所以想知道到底符合什么条件能免于被刑罚处罚,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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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免于刑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这里所说的“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像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包含在内,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涉及公民信息的数量和违法所得的金额认定。比如,通常“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标准“十倍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而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则以“其他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首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并且把通过该行为获得的所有非法财物都退出来,同时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从而不被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即便最后被认为还是需要判刑,也会在量刑时从宽处理。但要注意,公检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免于刑罚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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