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特殊担保中人的担保是怎样的?


在债的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会存在各种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就是债的特殊担保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人的担保,通俗来讲,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来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这里的第三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担保人。这种担保方式是基于担保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的担保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保证就是典型的人的担保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的担保设立时,通常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此外,在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体现。 总的来说,人的担保是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方式,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都需要清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