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提交证明资料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提交证明资料是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收入、扣除、税收优惠等情况的各类材料。这一举措有助于税务机关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保障税收公平。 对于不同的收入类型和扣除项目,所需的证明资料有所不同。在收入证明方面,如果是工资、薪金所得,通常由任职受雇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申报,纳税人无需额外提供资料。但当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可能需要提供收入明细等材料。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应留存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财产租赁所得,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财产转让所得,要提供财产原值凭证、转让合同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一般以支付方扣缴申报为准,纳税人无需专门提供资料。 在扣除证明方面,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通常无需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专项附加扣除则不同,子女教育需留存子女的学籍证明;继续教育要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大病医疗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住房贷款利息需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住房租金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赡养老人需留存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其他扣除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需留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证明;商业健康保险需留存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合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需留存税延养老扣除凭证。 在税收优惠证明方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需提供民政部门、残联等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需提供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交证明资料,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