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原告的举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是被告,现在原告那边开始举证了。我不太清楚原告举证有没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是怎么确定的呢?要是原告超过时间举证会有什么后果?我就想了解下被原告的举证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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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限制。对于原告的举证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确定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在一审普通程序里,法院会给原告至少十五天的时间来准备证据。原告和被告也可以一起商量举证的时间,只要法院同意就行。到了二审,如果要提供新证据,法院给的举证时间至少是十天。 如果原告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要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过了时间才交证据,法院可能不接受这些证据,就算接受了,也可能会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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