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的提交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诉讼里,诉讼证据提交时间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审理以及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就详细给大家解释一下。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时间主要遵循“举证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这个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通常情况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过,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新的证据”有明确界定。比如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对于新的证据,虽然可以在规定的相应程序中提出,但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总之,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都应当重视证据提交时间的规定,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