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首先来说说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予以辞退:一是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并且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简单来讲,就是进入警察队伍时就不符合要求且程序有问题的。
二是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这意味着在工作考核中,连续两年都没有达到合格标准。
三是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就是干不了当前的工作,又不愿意听从安排去其他岗位。
四是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比如单位有合理的岗位调整,个人却不接受。
五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也就是无故长时间不上班。
另外,还有一些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也应当予以辞退。比如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等。
接下来讲讲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有这些情况不得辞退:一是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因为是因公受伤导致失去工作能力,所以不能辞退。
二是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在生病或受伤 治疗期间不能辞退。
三是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这是对特殊时期女性的保护。
相关概念:(不称职:指在工作考核中,没有达到合格标准 旷工:指无故不上班 逾期不归:指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返回工作岗位 因公负伤致残:因执行公务而受伤导致身体残疾 医疗期:指患病或受伤后,按照规定进行治疗的期间 孕期:女性怀孕的时期 产期:分娩生产的时期 哺乳期:产后哺乳婴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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