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签名被用于商家广告,能否怒讨荣誉权?
我发现自己的肖像和签名被商家用在广告里了,我心里特别不舒服,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像朱军那样去讨荣誉权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该从哪方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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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而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商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和签名用于广告,这明显侵犯了肖像权人的权利。 然而,关于荣誉权,一般是在当事人获得了特定的荣誉称号等情况下才涉及。如果商家使用肖像和签名的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所获得的荣誉造成损害,单纯的使用肖像和签名用于广告,通常不能构成对荣誉权的侵犯。在朱军的案例中,如果商家的行为导致其荣誉受损,例如让公众对其荣誉产生了负面的认知,那么可以考虑从荣誉权的角度进行维权。但更多时候,这种未经授权使用肖像和签名的行为,主要还是涉及肖像权的侵害。 如果遇到肖像签名被商家用于广告的情况,首先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含有自己肖像签名的广告资料等。然后可以先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商家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总之,公民的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一旦受到侵害,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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