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二次协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已经对我的案子做出了判决,但之后我和对方又进行了二次协商,达成了新的约定。我不太清楚这个二次协商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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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决后二次协商达成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某些事情达成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如果判决后双方进行二次协商,并且达成了符合合同要件的约定,那么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它是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二次协商的内容与生效判决的内容不一致,那么这个二次协商的约定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在执行阶段,如果一方不履行二次协商的约定,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这个约定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因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但是,如果双方能够按照二次协商的约定自觉履行,那么这个约定是可以产生实际效果的。而且,如果二次协商的内容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双方之间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若一方违反了这个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 另外,如果想要让二次协商的约定更有保障,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程序对其进行确认。例如,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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