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督查大队有什么权力?


安全督查大队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力量,其权力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权力内容: 首先,安全督查大队具有检查权。他们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这就好比老师有权进入教室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一样。可以调阅有关资料,比如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护记录等;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这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安全督查大队有处理权。如果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他们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就像交警看到车辆违规,会要求司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比如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督查大队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 再者,安全督查大队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果发现事故隐患,他们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例如,当发现企业的某一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可能随时引发火灾时,安全督查大队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这一权力同样来自《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后,安全督查大队还有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这就类似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一样,目的是防止不安全因素继续存在和扩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