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经济补偿?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涉及经济补偿。但事情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发生的,我不知道按照当时的法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想了解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对于经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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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废止)。这部法规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除了以上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常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规定有所不同。 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支持经济补偿的,但具体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要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的劳动情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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