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遵守哪些原则?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惩罚性原则: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说,除了让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让其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简单来讲,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在这一原则下赔偿额相对较高。例如,若某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公民造成损害,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惩罚性费用。 补偿性原则: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此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比如,公民的财产因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受损,赔偿数额会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价值为依据进行确定。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由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但会给予一定赔偿以示抚慰。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来看,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同时间接损害难以认定、计算,不宜操作,因此国家赔偿标准采用的是抚慰性原则。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赔偿标准方面也应作相应的改革或完善。 法律依据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