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如何确定?


在探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如何确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但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经济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在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具体的录用标准,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未达到这些标准。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某种专业技能证书,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没有该证书,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了两个月就被违法解除合同,其这两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000元和4500元,那么月平均工资就是(4000 + 4500)÷ 2 = 4250元,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就是4250 × 0.5 × 2 = 4250元。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来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