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的行使程序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对方欠我钱一直不还,我听说我对对方的一些物品有留置权。但我不知道该怎么行使这个留置权,具体的程序是什么样的,是直接把东西扣下就行,还是有其他的步骤,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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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行使程序。首先是确定可留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动产,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的,比如运输合同中运输的货物、保管合同中保管的物品等。其次,要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也就是说,在留置财产后,不能马上就处理该财产,要给债务人一定的时间去还钱。再者,通知债务人。在确定宽限期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这一步很重要,让债务人清楚自己的义务和面临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价格,把留置财产直接给债权人抵偿债务;拍卖、变卖则是通过公开或其他合法方式将财产变现,用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最后,如果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总之,留置权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遵循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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