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想了解一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进行听证工作的具体规定。我不清楚听证的范围是怎样的,听证的程序又包含哪些环节,还有参与听证的人员都有谁。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让我对这方面规定有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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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听证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这意味着当案件存在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就可能会启动听证程序。 其次,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听证的准备、举行听证和听证后的处理。在准备阶段,检察院会确定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提前告知他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等。举行听证时,通常会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然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发表意见,听证员可以提问并发表意见。听证结束后,检察院会根据听证的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再者,参与听证的人员。主要有听证员、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听证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人员中选任,他们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最后,听证的效力。听证形成的意见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并在作出决定时说明是否采纳以及理由。这体现了听证工作的重要性,能让司法决策更加科学、公正。总之,这些规定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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