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有哪些规定?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是规范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在概念上,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关于申请流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里,如果人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向该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在赔偿标准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不同的伤害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如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此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