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包含多方面重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这些规定适用于刑事赔偿案件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但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具体涵盖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案件。例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且拘留时间超时限,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案件等。 在案件受理与审查方面,如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法院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要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立案条件,当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经审查若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应予立案: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该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属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情形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它是在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后公布的。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 相关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在国家赔偿案件中,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在一些案件里人民法院可能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