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赔偿有哪些规定?


刑事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经过重新审判,确认当事人是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当事人就有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有更详细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情形。 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比如错误拘留的是公安机关,那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