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有哪些免责事由?


在产品侵权责任领域,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是法律赋予生产者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生产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这些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本身可以免责。例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野蛮装卸导致产品内部结构损坏,从而引发侵权,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若能证明是运输公司的过错,就可能免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生产者的另外两种免责情形。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是指产品进入了商业销售等环节,如果产品还处于生产车间、仓库等未进入市场销售的阶段,即便存在缺陷导致了他人损害,生产者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还在测试阶段,未正式推向市场,此时产品出现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可免责。 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意味着在产品进入市场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缺陷是在后续的使用、储存等过程中才出现的。例如产品在消费者购买后,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当使用或者保管不善导致产品出现缺陷并造成损害,生产者可免责。 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科技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有些产品在投入市场时,以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检测出潜在的缺陷。随着科技的发展,后来才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并导致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也可以免责。比如早期的一些药品,在研发和上市时按照当时的医学和科技水平认为是安全有效的,但后来发现有一些潜在的副作用,对于这种情况,生产者若能证明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该缺陷,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上述几种情况,但在实际法律纠纷中,生产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才能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免责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