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宣布战争结束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里,对于宣布战争结束这方面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在这部法律里,是怎样来界定和说明战争结束宣布相关事宜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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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它侧重于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如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内容的规范。 然而,关于宣布战争状态、进行战争动员和宣布战争结束等内容,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进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从法律体系的分工来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关于战争相关的重大决策和宣布等内容由宪法进行规范是符合其地位和作用的。而《国家安全法》更多的是在日常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机制、各主体的职责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定,所以不会涉及宣布战争结束这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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