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被害人委托的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
我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太清楚自己委托的人到底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我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我委托的人到底该怎么定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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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做出这种区分的法律依据。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简单来说,辩护人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帮助他们减轻罪责或者获得公正的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员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代理人,则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在公诉案件里,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一方,需要有人帮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这个人就是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角色定位上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委托的是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职责是帮助被害人维护权益、参与诉讼;而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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