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游戏机用于赌博但自己没参与会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赌博,但提供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首先,我们从治安管理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就包括提供赌博用的游戏机、场地等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游戏机供人赌博,即使本人未参与赌博,只要满足了为赌博提供条件且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就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一般来说,判定是否情节严重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提供游戏机的数量、赌博活动持续的时间、吸引参与赌博的人数、非法获利的金额等。如果提供的游戏机数量较多,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治安处罚。其次,如果情节进一步严重,就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游戏机供人赌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例如,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就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的认定也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场所的隐蔽性、组织性、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等。如果提供游戏机的场所具备一定的组织架构,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收钱、上分、维护秩序等,那么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就更大。所以,提供游戏机供人赌博,即便自己不参与,也绝不是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