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有哪些?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担保人担心自己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没法向债务人追回来钱,于是和债务人或者其他人再签个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合同就是反担保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反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原因: 首先,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反担保合同,由于他们不具备理解合同内容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这样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其次,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反担保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不真实就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一方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而签订反担保合同,或者双方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这些情况下合同都不能成立。 再者,合同内容不合法同样会造成合同不成立。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合同约定的担保事项是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担保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反担保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合同形式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虽然《民法典》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相对灵活,但有些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该形式。如果反担保合同没有按照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等特定形式,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最后,合同缺乏必要条款也会导致不成立。反担保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间等必要内容。如果合同中缺少这些必要条款,且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合同可能无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