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现在担心合同会提前终止。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会终止,是双方协商就可以,还是有其他法定原因呢?想了解一下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终止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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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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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指的是这份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随之结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 一、合同履行完毕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效力终止原因。当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租金支付,并且满足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设备留购款支付等,合同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合同效力自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正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是合同效力终止的一种常见情形。 二、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只要这种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共同决定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终止协议,明确合同终止的时间、后续事项的处理等内容。 三、一方严重违约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终止。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或者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多次催告仍不支付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四、租赁物毁损灭失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合同的核心标的物。如果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发生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合同的履行就会变得不可能,此时合同效力也会终止。比如,租赁的设备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而完全损坏。不过,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期限届满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合同效力一般会自然终止。但是,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对租赁物进行续租、留购等处理。例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若双方没有达成续租协议,合同效力就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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