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着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含义不同。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它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终身监禁并非我国刑罚种类,它是一种行刑方式,通常是指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其次,适用范围有差异。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适用于多种严重犯罪,只要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名,司法机关都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而终身监禁目前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再者,罪犯权利方面有区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重新回归社会。而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就只能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