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撤回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撤回优先权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关于优先权的享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也可以享有优先权。
其次,在撤回方面,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二条)。并且,优先权要求的撤回是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再者,撤回优先权还有一些后续影响需要注意。在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另外,在距离申请日未满一年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提交新的申请材料。此时如果距离申请日未满一年,原先的专利申请自动撤回,不会影响新的申请的新颖性。而已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仍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但在后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相关概念:
优先权期限: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
优先权要求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对优先权要求进行撤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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