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涵盖了生物安全领域的多个方面,为相关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规范。 从概念上来说,生物安全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且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该法规定了诸多制度和措施。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要求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例如,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 对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实行分类管理。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这有助于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应用,防止其被滥用带来危害。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生物资源。 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