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中不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和生物安全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在生物安全法里,什么样的使用算是不合理使用。比如在实验室使用生物样本、生物技术产品等方面,我很担心自己的操作会违反规定,想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不合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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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中的不合理使用指的是违反生物安全相关规定和准则,对生物资源、生物技术等进行使用,可能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生物安全,简单来说,就是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且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含多个方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上,若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运输、储存,或者超范围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就属于不合理使用。像第46条规定,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的实验活动就是明显的不合理使用。 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方面,若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采取足够的风险防控措施,也属于不合理使用。例如第34条规定,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如果违背伦理原则的使用生物技术,同样是不合理使用。 在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上,若未经批准擅自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生物资源,或者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生物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第56条规定,从事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未履行此程序的采集使用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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