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隐名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在查阅一些裁判文书时,发现有的当事人姓名被隐去了。我想知道法院在裁判文书里对当事人隐名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隐名,隐名具体有哪些要求,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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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隐名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因裁判文书公开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裁判文书不会直接公开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列人员的姓名在裁判文书中要进行隐名处理: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隐名处理的具体方式为:对于自然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于敏感信息,如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通讯方式、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裁判文书也要进行隐名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保障公众对裁判文书知情权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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