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公司限期结算有哪些规定文件?


责令公司限期结算,涉及到不同的情形和领域,有不同的规定文件。 在劳动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此规定责令公司限期结算工资等费用。 在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也会发布一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办法等文件,来规范工程领域的结算行为,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结算。 在市场交易中,如果涉及到一般的债权债务结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若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方故意拖延结算等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在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结算义务,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结算目的。同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也可能会依据相关市场监管法规,对企业的不正当交易和结算行为进行监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结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