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对于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发现有司法人员和律师存在不正当接触的情况,感觉这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我想知道司法局在这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这种不正当接触会受到怎样的处理,以及如何去举报这种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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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人员与律师保持正当、规范的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的公信力至关重要。司法局对于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主要指司法人员与律师有下列行为: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律师介绍案件,或者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建议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律师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对于存在不正当接触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司法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律师,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如果发现司法人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接触的行为,公民可以向该司法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举报。举报时要尽量提供详细的证据和线索,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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