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实施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检验检疫实施条例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等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从法律定义来看,检验检疫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测等活动。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不得进境。对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要实施检疫审批制度。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 违反检验检疫实施条例的行为,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