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步骤和方法有哪些规定?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审阅案卷材料,这是审查起诉的第一步。办案人员会仔细阅读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通过审阅这些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以及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然后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这不仅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也是重要的步骤。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可以表达被害人的诉求和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进行自行调查核实。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证人、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等。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最后,根据审查的结果,人民检察院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