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与金额有什么关系?
我朋友开了个小赌场,听说涉及金额和量刑有关。我想了解下,在开设赌场罪里,不同的金额范围对应怎样的量刑标准?比如获利多少、赌资多少会判得重一些,判多久呢?我很担心他,想弄清楚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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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解读开设赌场罪量刑与金额的关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金额方面有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抽头渔利通俗来讲,就是赌场从每一局的赌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就像做生意收取的“手续费”。如果这个“手续费”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赌资就是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资金,当这些资金累计起来达到30万元以上,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只有2万元,赌资累计20万元,那么一般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但如果抽头渔利达到了4万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了40万元,就属于情节严重,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金额因素外,还有其他情节也会影响量刑,比如参赌人数、是否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对开设赌场罪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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