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之间有什么关系和职责区别?
我不太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职能上有什么不同,以及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比如在涉及税务的案件中,它们各自扮演什么角色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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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两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它们有着不同的职责和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它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则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体系。它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依据主要是各类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的征收管理等行政事务。 在关系方面,二者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当涉及税务纠纷、税务犯罪等案件时,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对这些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以保障国家税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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