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己的房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出租自己的房子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确认租赁双方身份** 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企业。若以企业身份出租,租赁协议需体现该租赁行为是企业行为,否则出现问题很难向个人追究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租人应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署租赁协议的正当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署租赁协议的相对人是否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若与无出租权的人签署租赁协议,该协议需经有权出租人认可,否则协议效力未确定,承租人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协议的不利处境。 **明确房屋相关信息** - **权属证明**: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或其他相应权属证明文件,便于双方核对房产的抵押、共有权及查封等情况。 - **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对应类型的房屋承租,若用于办公,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否则视作违约行为。 **规范租赁合同条款** - **当事人信息**:租赁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其联系地址务必清晰明确。 - **租金及支付方式**:除了明确租金数额外,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法同样重要。若承租人拖欠租金,事先约定支付时间,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数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相关条例执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达一定时限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若无约定,按相关条例要求为累计超出6个月。支付方法包含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承租人应按约定方式支付租金。 - **租赁保证金**: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依协议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冲抵相关费用。 - **租赁登记**:租赁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承租人应将该租赁协议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立案登记,该租赁关系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其他条款**:还需明确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规定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及使用用途;明确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明确违反陈述和保证以及其他条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关注特殊租赁情况** 若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并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其合法经营,还需经常检查,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