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要求有哪些?


要约失效,通俗来讲,就是之前发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不再具有效力了。要约失效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这意味着,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传达给了要约人,那么这个要约就不再有效。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同意这个交易,当甲收到乙的拒绝通知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其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也会失效。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房屋的要约,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发现自己资金出现问题,无法购买该房屋,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再者,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同意要约的承诺,那么要约就失去效力。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表示,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同样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对这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就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100件商品的要约,乙回复说只愿意提供80件,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 综上所述,要约失效的要求主要包括拒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以及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这几种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百七十七条和第四百七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