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是什么?


在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以实际支出为准的。这就是说,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金额。要是后续还有治疗费,一般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不过,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那就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要求赔偿。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方面,它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得看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要是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则是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营养费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有正式票据,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在合理范围内以实际支出为限。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类似,只不过是针对因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相关概念: 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丧葬费: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