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交通事故赔偿对户籍地有什么要求?


在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时,户籍地方面的要求如下: 首先,户籍标准原则上以户籍登记地为准。简单来说,如果受害者户籍登记是农村,那么通常按照农村的生活水平来支付赔偿金;要是户籍登记为城镇,就按照城镇地区的人均收入支付赔偿金 。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只要能证明在城镇地区生活、工作的,也按城镇户籍来处理赔偿。比如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还有,如果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在一审起诉前因正常原因和正当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同样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面这些证据之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就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事发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表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要是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就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这也从管辖角度,涉及到了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的联系。 总之,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户籍地不是唯一绝对的标准,要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适用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