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情况,别人好像拿了我不该给的钱。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也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想了解一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怎样的,以便确定我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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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受损人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的权利。下面来详细阐述其成立要件。
首先是一方获得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比如捡到别人丢失的钱包,钱包里的钱就使拾得者的财产积极增加了。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本应支付给他人的费用没有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虽然法条未明确对‘获得利益’进行定义,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基础。
其次是他方受有损失。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应得利益的丧失。比如,因错误转账给他人,转账方的账户金额减少,这就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而如果因为对方的不当行为导致自己失去了一笔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这就是应得利益的丧失。
再者,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方获得利益是导致他方受损失的原因。例如,甲误将货款转给乙,乙因此获得利益,甲则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和甲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如果获得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基于合同关系、无因管理等,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是有法律 依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四个要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才能成立。当满足这些要件时,受损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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